|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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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44302.1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0749.18元(已扣除垫付部分); 三、限被告昆明博赛元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41302.18元(已扣除垫付部分); 四、被告***、被告***和被告昆明博赛元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负担495元,由被告***负担494元,由被告昆明博赛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