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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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交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的运费877900元(含80000元保证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79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远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交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的运费241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5元,由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昆明远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158元,由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