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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齐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阳县支行 武汉市清朗博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南星公司向原告崇阳农发行偿还借款本金12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为761767元,此后利息以13561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032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 二、若被告天南星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债义务,则原告崇阳农发行对下列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崇房权证天城镇字第××号、B0××07号、B0××09号、B0××10号、B0××11号、B1××13号房屋所有权,崇国用(2014)第(14)0998号、0999号土地使用权; (二)崇工商押登字(2017)第40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登记的抵押物;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04***0524号质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应收账款; 三、被告***、***、***对被告天南星公司应向原告崇阳农发行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天南星公司、***、***、***向原告崇阳农发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天南星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