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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菜场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386280元。

三、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关键词违约金386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76元,由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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