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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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308595.4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从2019年6月14日起以308595.40元为基数按日1.5‰向原告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0元,保全费25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