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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并完成退场工作;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76032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反诉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合计79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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