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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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2592元。 二、驳回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