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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50000元,合计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68763.27元; 三、被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780元,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