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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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工程款2320450元; 二、原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320450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完成的南安万星城市广场的用电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4元,减半收取为12682元,由被告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