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9)桂0330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