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东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东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12800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阜新市东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