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万元; 二、被告***、***承担上述贷款截止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的逾期利息七万零二百三十元七角五分,承担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三计算; 三、被告***对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