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以上各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