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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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中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 抚顺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盛光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市盛光经贸有限公司、抚顺新世纪绿洲餐饮有限公司、中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抚顺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