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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北仑区人民医院
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181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430元,被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垫付的19000元,扣除***应承担的143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17570元(原告***收到上述第一项理赔款后立即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原告***负担3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负担2515元,被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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