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170.00元,合计19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