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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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848.78元(详见赔偿明细),扣除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31,848.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原告***54,296.66元(详见赔偿明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3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254元,被告***负担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