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市益家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被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煤款22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293元,由原告***承担4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7-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