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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59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负担12320元,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负担19520元,晋城市西南恒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