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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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谷县圣源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 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 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51547.36元及担保费92250元,共4643797.3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4643797.3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太谷县圣源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641元,减半收取25320.5元,由被告太谷建业铸造有限公司、太谷县圣源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