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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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民初3号 原告: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 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董事长。 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利国,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树国 审判员袁宝山 审判员徐岩波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可蒙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