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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向被告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8,032.86元,向被告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74,714.81元。

三、被告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原告垫付的其他支出,由被告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

以上执行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原告负担13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518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账号:05×××15)。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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