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0700元,并且给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加收30%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80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7元,减半收取6803.50元,由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