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宁县华远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3950000元及利息17882060.27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64105元(原告已预交82553元),由被告***负担131038元,由原告负担33067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9486元(82553元-33067元)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退还给原告,被告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31038元及公告费10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