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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终584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615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13614.95元,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负担460元,由***、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负担425元(免收),由***、江西横峰县金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