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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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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阳市祉润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8日以前的贷款利息为325690.7元,剩余利息及罚息合计以借款本金720万元、按年利率7.28%×(1+50%)从2015年12月19日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原告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信阳市祉润茶叶有限公司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黄永兴对上述债务扣除信阳市祉润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存货红茶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457元,由被告信阳市祉润茶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3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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