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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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为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本金4329365.31元及2015年8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12.6%计算)。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元,共计2303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三祖庄园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