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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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宿迁市钟吾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运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丹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7662.0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苏运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款50261.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3499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江苏运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