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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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5168元、鉴定费3700元,共计138868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