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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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78292.17元,罚息68775元,合计194706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就抵押物被告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工业集中区的不动产(土地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0第479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87元,由被告芜湖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