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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借款本金237493元,利息(含罚息)17002.48元,复利86.6元,合计254582.0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4月8日),并并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291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7元,由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