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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
芜湖茂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83542.36元;

二、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75854元;

三、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7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籍山镇其林路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城私字第××号)、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以皖(2017)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92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不动产信息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租金收益权(以登记证明编号:06260163000742167373记载为准)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15元,由被告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8215元,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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