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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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1613.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