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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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盛嘉置业有限公司 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乐陵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0年1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65975元,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乐陵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德州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德州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乐陵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44元,由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瑞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德州盛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