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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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381号 原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宇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