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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南翰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晶,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翰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帅。

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堂公司)、***、淮南翰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澜教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本案事实,已经(2018)皖0405民初419号生效判决所确认,对该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地坐落八公山区,建筑面积21.5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93590元。上述权属证书中,未记载房产的四至界限,房产平面图中仅注有商铺号,没有详细测量尺寸。***所购207号商铺位于八公山紫金时代广场二层,该商铺与其他众多分割的商铺存在于一个整体空间,没有隔断作为明确界限,无法独立经营。自订立《紫金时代广场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后,由于锦堂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组织商场整体运营,致使***所购商铺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堂淮南分公司)也未按约支付租金,2018年4月19日,***起诉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锦堂公司、锦堂淮南分公司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锦堂淮南市分公司签订的《紫金时代广场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并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担租金、违约金等。2018年6月2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40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与上海锦堂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2011年7月17日签订的《紫金时代广场商业委托经营合同》;被告淮南市浩泰公司、被告启创公司、被告锦堂公司共同向***支付租金44525.7元、违约金46345元等。

再查明,2017年3月3日,出租方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协议,参与商谈协议的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还有***、***、***、许绍敏、***。《商铺租赁协议》第三条:“甲方将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商铺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第四条:商铺租赁期共计10年,自2017年3月3日至2027年3月3日。其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为招商及装修期,此租赁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乙方免交租金;第五条租金及支付:(1)紫金时代广场一楼、二楼、三楼全部商铺的租金每年125万元,甲方不提供税务发票,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为招商装修期甲方免收租金;(2)依据80%以上业主授权,乙方按本协议将应付的商铺租金转账商铺委员***账户;(4)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支付甲方30万元,其中20万元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租金,另外10万元作为房屋租赁押金。乙方2017年3月3日支付甲方42.5万元房租(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3日房租),2018年1月1日支付62.5万元下半年房租(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房租)。其余支付房租为半年一付,提前2个月支付;第十二条本协议的附件: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材料,出租商铺80%以上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商铺租赁协议》盖有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印章,并由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等5人的签名。上述被出租的商铺中,就包含有***所有的207号商铺。***等人按照如下标准向业主支付租金:每年的租金以业主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乘以3.2%。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许绍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7468元”为“***、***、许绍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657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负担221元,由***、***、许绍敏、***、***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明秋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魏宁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漫漫

书记员张海燕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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