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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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 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签署的岚合园认购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0元,由被告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保山康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