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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防城港雅美居建材市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东兴市雅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52号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52号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借款本金182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6月12日计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数额为81755.38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以182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61000-2018年(防港)字00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52号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律师费4万元;

四、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52号第十项为:原审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730.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7430.65元(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防城港雅美居建材市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明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雅美好绿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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