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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年息24%计算);

二、驳回***对***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由被告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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