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年息24%计算); 二、驳回***对***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由被告渭南市鑫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