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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桂加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53300元;

二、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533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884元,由被告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5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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