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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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岳阳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 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0元; 二、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3449.94元; 三、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2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以上一、二、三项应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淄博岳阳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应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00元,减半收取2776.00元,由淄博市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淄博岳阳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