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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762805.99元及违约金(以7762805.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一从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6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竣工图纸3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647元,由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147元,由被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628.49元,由反诉原告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960.95元,由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9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