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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81883.35元、后续治疗费18620.24元、误工费41339.04元、护理费1310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营养费1520元、交通费4620元、辅助器具费560元、残疾赔偿金1198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维修费40820.4元、鉴定费4900元,共计433711.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含已支付的80299.93元),剩余311711.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8198元(含已支付的12405.87元),原告***自行承担93513.43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计4276元,由原告***负担1283元,被告***负担2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