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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9)青25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邓某工程款488,830元及利息(以488,83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44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2,244元,由被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4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2,244元,由被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