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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岚山光伏有限公司
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宣布《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于2020年1月19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6566666.67元、复利58805.56元,律师费174450元,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利息6566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三、原告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阿拉善盟岚山光伏有限公司所有的20兆瓦金太阳电站发电资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25799元,由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岚山光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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