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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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安丘市裕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醋车间”工程); 二、被告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801405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8014052.8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 四、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就以上工程价款8014052.89元对“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醋车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26元,由被告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900元,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6元;鉴定费180000元,由被告山东鼎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