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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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利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金30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18元(已减半),由被告嘉兴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