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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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卓艺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78100(计算至2015年3月29日)。 三、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利息,该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始至同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 以上一至三款项,限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四区X号楼X号房产1套(产权证号:济:济房权证中字第**请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卓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卓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3442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