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联森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人民币3.78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泊头市驰扬货物运输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