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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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5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借款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自2013年5月26日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1300元,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4份)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